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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门峡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委员任命和宪法宣誓程序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7-12-21 信息来源:三门峡人大网
(2017年12月20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明确三门峡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命和宪法宣誓程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市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有任命议题时,市监察委员会要与市人大常委会选工委及时沟通。召开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前,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常委会会议议题,监察委员会主任向主任会议提出任命议案,市委组织部门介绍被任命人员情况。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由监察委员会主任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宣读提请任命议案,市委组织部门领导对拟任命人员作情况介绍。

    二、市人大常委会表决任命案,采取按表决器的方式,以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通过。

    三、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通过任命的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常委会主任在常委会会议上颁发任命书,并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三门峡人大网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